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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铸 造 协 会 章 程

发布时间:2021-04-26 03:45:0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湖南省铸造协会,缩写“湖南铸协”,英文名称HUNAN FOUNDRY ASSOCIATION, 缩写HNF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湖南省铸造协会是由湖南省铸造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科研、教育、经贸、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他相关企业单位和热爱行业、乐于奉献的行业内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注册、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单位,旨在促进行业进步与繁荣。湖南省铸造协会为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促进铸造行业的整体发展。
    3、为振兴铸造行业,促进铸造技术进步服务。
    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
    5、推动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
    6、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湖南铸造行业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党的建设: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1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开展如下业务:
    1. 积极促进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铸造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及调整改组的方针政策建议。代表行业争取利于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 开展对全行业技术与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研究分析行业发展形势和有关问题,积极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铸造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法规、行业标准和重大课题研究。支持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项、组建产学研基地等活动。
    3. 举办行业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和推荐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成果,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4. 贯彻国家标准,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会员诚实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5. 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6. 开展行业调研、评估论证、培训教育以及协会宗旨允许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重大问题。
    7. 利用多种渠道(如办好网站、会刊等),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协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拓展内外交流平台。
    8.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协会特别吸收没有铸造车间的整机制造企业为单位团体会员,对此类单位团体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属于铸造行业领域或与铸造行业有密切关联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科研、教育、经贸、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士。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表(注:单位团体会员须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个人会员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2﹑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团体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没有铸造车间的整机制造企业团体会员除外),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我省铸造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换届时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执行会长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会长交办的会长职责;
    2﹑会长不在时履行会长职责;
    3﹑负责行业指导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理事会决议,负责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 政府购买服务。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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